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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證券交易所行業信息披露指引第15號——上市公司從事電力相關業務
        日期:2021-05-26 點擊率:  

        深圳證券交易所行業信息披露指引第15號

        ——上市公司從事電力相關業務

          

        第一條  為規范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或公司)從事電力相關業務的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電力相關業務主要是指電力生產,包括火力發電、熱電聯產、水力發電、核力發電、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能發電等方面的電力生產活動。

        第三條  上市公司電力相關業務營業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30%以上的,或者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以下簡稱凈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30%以上的,或者該業務可能對公司業績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適用本指引的規定。

        上市公司從事電力相關業務未達到上述標準的,本所鼓勵公司參照本指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從事電力相關業務,視同上市公司從事電力相關業務,適用本指引的規定。

        上市公司參股公司從事電力相關業務,可能對上市公司業績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參照本指引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五條  上市公司披露行業信息、經營信息時,應當合理、審慎、客觀;涉及引用數據的,應當確保引用內容客觀、權威,并注明來源;涉及專業術語的,應當對其含義做出詳細解釋。

        第六條  上市公司除遵照本指引的要求外,還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股票上市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和審議程序。

        第七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經營情況討論與分析”部分結合自身的電源種類、經營區域、生產規模等介紹公司主要經營區域(分省、直轄區,下同)內的電力生產、銷售狀況及發展趨勢。

        報告期內對電力業務存在重要影響的政策發生較大變化,或者新政策出臺對公司裝機容量、發電量、電力業務收入或成本有重大影響的,上市公司應當以臨時公告形式及時披露具體情況及對公司的影響,并在當年度的年度報告“經營情況討論與分析”部分匯總披露。

        第八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主要經營模式,如經營模式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披露變化的具體情況和原因,以及對公司經營效率的影響。

        上市公司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的,鼓勵公司披露市場化交易總電量、占總上網電量的比例及同比變動情況。

        上市公司經營售電業務的,應當披露售電業務的經營模式及服務內容。

        第九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中分電源種類、經營區域披露以下經營信息:

        (一)公司總裝機容量、新投產機組的裝機容量、核準和在建項目的計劃裝機容量等。

        (二)報告期及上年同期發電量、上網電量或售電量、平均上網電價或售電價。公司有售電業務的,還應當披露代理或外購電量的具體情況及占公司總銷售電量的比重。如報告期相關數據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披露變化原因。

        (三)報告期及上年同期的發電廠平均用電率、利用小時數。

        (四)報告期及上年同期的收入構成、成本構成、毛利率等財務指標,如相關財務指標發生較大變化的,應當說明原因。

        第十條  上市公司涉及到新能源發電業務的(如風電、水電、光伏發電、生物質能發電、潮汐能發電等),鼓勵披露新能源發電業務的產能投建、擴張以及資產收購進展及未來規劃情況;鼓勵披露報告期內新能源補貼情況及對公司業績的影響。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的規定在年度報告“企業社會責任”部分披露報告期內環保政策、法規對公司的影響,鼓勵披露公司執行環保政策、法規要求的經營性、資本性支出和下一年度預算(如適用)。

        上市公司應當披露供電煤耗等節能減排關鍵指標的情況(如適用)。公司可以披露脫硫設備投運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塵和廢水排放情況等與節能減排相關的指標。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擬新增或減少的裝機容量、發電量累計分別占上年度公司總裝機容量、發電量的10%以上的,以及新投產項目、新核準項目、在建項目發生重大變化,達到公司上年度總裝機容量的10%以上的,應當以臨時公告形式披露相關事項的具體情況及影響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政策變化、產能變化、經營模式變化、業績影響等。

        第十三條  上市公司擬通過股權收購方式收購從事電力業務標的公司的,達到《股票上市規則》披露標準的,應參照本指引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有關經營模式、經營數據、主要財務指標、環保信息的相關要求披露標的公司的相關情況。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出售和關停子公司影響重大的,除應當按照《股票上市規則》等的要求進行披露外,還應當披露子公司裝機容量及其占上市公司總裝機容量比重、當年已發電量及其占上市公司累計已發電量的比重,以及出售或關停子公司對上市公司經營及業績的影響,包括但不限于經營損失、處置損益、資產減值等情況。

        第十五條  上市公司發生重大安全、環保事故,或被相關部門要求進行安全、環保整改,影響重大的,應當及時披露事故的原因、涉事公司預計全年發電量、已發電量、停產整改期限、對公司經營的影響及擬采取的應對措施等。

        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因特殊原因無法按照本指引個別條款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披露內容或者不披露相關內容,但應當同時說明并披露原因,提示投資者注意相關投資風險。

        第十七條  本指引所稱“以上”含本數。

        第十八條  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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